在《1999年保护消费人法令》第24v条文修正案指出,若购物者在4月1日至无法按照分期付款协议付款,欠债者可在21天内缴清所有债务或提早缴清剩余款额,否则可终止合约,并将产品归还给服务提供者。
根据修正的第26(2)条文,有关分期付款合约必须是在2020年3月18日之前签署,以及购物者在3月18日之前没有欠款。
法案说,一旦购物者没有按照分期付款合约付款,商家可向有关消费者发出通知书。
“消费者可以在21天内在三个选择中择一,即付清分期欠款、提早还清款项以及终止合约,并归还所购买的产品。”
法案也说,即使消费者没有选择,商家也不可以透过法律途径向在分期付款下购物的消费者追讨欠款。
法案说,提供服务者可向欠债者发出通知书,以解决有关债务。
法案阐明,若购物者提早付清欠款,商家需要给法定回扣,但仅限于协议是在今年3月18日前签署以及在3月18日后开始没有缴付款项。
上述修正案是政府今天(12日)在下议院提呈降低2019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临时措施法案中,16项法令中的其中一项法令
本文摘自光华网